国务院信访局再次受理“程序正义”诉徐州市信访局案
2015年2月13日国家信访局交办于江苏省信访局
2015年2月15日江苏省信访局交办于徐州市信访局
-----------诉案全文如下:
徐州市信访局应依法告知延期理由
国务院信访局:
2014年7月15日,我们依法向你局投诉《徐州市信访局督办失职》。2014年7月17日投诉事项转交江苏省信访局办理,2014年7月18日投诉事项转交徐州市信访局办理。国务院信访局网站查询可知,半年已过,未见徐州市信访局出示办理结果。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“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,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”故请徐州市信访局依法书面告知延期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