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—
本帖被 淡水水晶 执行锁定操作(2011-11-29)
—
丰县人民政府机构职能 (一)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,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,制定行政措施,发布决定和命令。 (二)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的工作。 (三)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、批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。 (四)依照法律规定任免、培训、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。 (五)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,管理全县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事业,环境和资源保护,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、民政、公安、民族事务、司法行政、监察、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。 (六)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。 (七)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。 (八)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,帮助本县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。 (九)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、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。 (十)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|